全文/聘任管中閔 葉俊榮:作為
全文/聘任管中閔 葉俊榮:作為教長必須勇敢予以承擔
教育部部長葉俊榮昨天舉行記者會宣布「勉予聘任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會後葉俊榮在自己的臉書登載書面全文,直指在既然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堅持其已釐清爭議、補正程序瑕疵,相較於一直陷溺於程序瑕疵的爭執,將使台大校長的人事案長時間無法確定、校務發展受到嚴重影響的公益更大危害,作為教育部部長,必須勇敢予以承擔,尊重台大的決定,聘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遴選出的管中閔教授為台大校長。
●書面全文
讓臺大校長遴選爭議落幕 臺大及臺灣高教改革闊步向前
臺大校長遴選的爭議,已經拖延太久了,更引起社會的紛擾與大學校園的不安。教育部作為臺灣高等教育的主管機關,不能坐視此一課題的持續延宕,我們除了要斷然做出最有利大學學生權益以及高等教育發展的決定外,更要從大學自治,大學法以及當代大學治理與社會責任的精神,對臺大校長遴選爭議,在法理與制度上做合理釐清。今天的決定,除了避免社會持續紛擾,更重要的是,著眼於臺灣高等教育面對全球競爭下的飛揚發展。
如同我今年七月中旬就任時所說,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嚴重難解的僵局。臺大內部師生對此有截然不同的主張,社會各界也有完全不同的情緒。爭議過程中大學自治雖然不斷被提出,但我必須坦誠指出,各方對大學自治表現在大學校長遴選制度上的真義,缺乏理解,甚至基於本位立場各取所需。臺大是高教旗艦大學,校內師生面對此次校長遴選爭議的主張,卻幾乎都跳開了基於大學自治地位,所應承擔的程序責任。僅各自堅持聘任或不聘任之立場,面對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所引起的社會疑慮,沒有展現高度、敞開心胸要求遴選委員會積極面對處理外界的爭議。當社會形成以「卡管」、「挺管」對立,甚至衍伸許多政治動員時,我不斷呼籲,這是一個僵局處理的制度問題,不是誰上誰下的問題。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從過去由教育部遴定簽報行政院長核定發聘、學校遴選2至3人再由本部擇聘,至現行由本部與大學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稱遴委會)遴選1人後報部聘任,遴選制度發展脈絡,持續朝向強化大學自治的路徑發展。換言之,越來越尊重大學自主治理,由遴選委員會透過遴選的程序決定校長人選,正是大學自治的具體實踐,大學同時也應該展現其自治自主的能力與態度。各界期許國立大學除了作為社會良心,無論在追求真理、創發知識、引領學術發展、培育人才等,扮演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之外,在校長遴選制度之落實及精進上,大學及所建立的遴選委員會亦應承擔起遴選正當性的責任。
遴選的啟動,委員會必須事先自主律定運作章則,包括各種可能利益迴避的處理態度與方法,遴選過程中對各種程序問題,都必須公開討論處理,一旦外界對遴選程序有所質疑甚至引起爭議時,也必須以開闊的心胸面對外界質疑,並適時透過討論對外釋疑或謀求改進,這些都是大學自治的重要內涵,台大不能不知道。
教育部基於大學自治,對於國立大學透過遴選委員會的公正程序進行校長遴選的結果,予以高度尊重。但大學校長遴選作業仍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遵守民主憲政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規範,不僅要符合形式上法律明文規定、具備專業能力、踐行民主參與,更要實質獲得社會共同信賴,才能體現真正的民主法治價值。校長遴選過程中發生重大爭議時,大學及遴選委員會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應主動積極依正當行政程序儘速釐清爭議,補正瑕疵。
在這次臺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管教授出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等職,而遴委會委員蔡明興先生同時為台灣大哥大董事(兼副董事長),此一事實於遴選程序中為二人所明知,並為臺大職務上已得知之事實。此外,臺大校方對管中閔當選人在台灣大哥大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及相關薪酬委員會的兼職同意,亦有時間流程上的未及完備。但這些事實未經管教授、蔡君及臺大於遴選過程中充分揭露,衍生遴委會無從具體審認蔡君是否應迴避,及對於最後的遴選結果是否發生影響等程序瑕疵,導致校園內外、社會各界及監察院,質疑遴選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參與此次校長遴選的其他候選人,也對遴選程序公平性有高度的質疑。
對於這些程序上的爭議,儘管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及臺大校方,一再主張相關遴選規定並未明文要求,就管當選人與蔡副董事長此種關係上的迴避,且管當選人兼職的校方同意流程亦為向來的慣例,並無法充分緩解外界的疑慮,而留下對遴選程序公平性的疑慮。
這些程序上的質疑,大都非屬法律明定明顯重大而導致聘任無效的瑕疵,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應受適度之限制」的意旨,屬於可補正的程序瑕疵。在尊重大學自治的前提下,只要大學本身或遴選委員會本於獨立自主的精神,透過討論議決等正當程序的補正,不論其結果為何,教育部即予尊重。
然而,十分遺憾的是,臺大及遴委會面對此次爭議質疑,並未展現國立大學追求真理、創發知識的高度,遴委會更罔顧法律所賦予獨立自主的崇高地位,怠於履行積極與各界對話、爭取信賴的權責,僅以法無明文執行細節而拒絕面對,一直抗拒透過遴委會的實質開會、形成議案、充分討論並做成具體決議等嚴謹過程,以負責任的態度,進行程序補正,藉以明確回應學校師生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贏得社會共同信賴。相反的,由於遴選委員會的怯於勇敢積極面對問題,使程序爭議的處理一直沒有到位,遴選委員會內部也對委員會的決策模式有所質疑,更進一步任由學校師生各執立場分裂爭執,並造成對立紛擾。
同樣也令人遺憾的是,教育部依法對於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作補正程序的要求,卻在臺灣當前政治對立的氛圍下,被誣指為對大學自治的干預。各方為了維護當事人或關係人的不同立場,不是對程序瑕疵視而不見,就是將程序瑕疵放大解讀,使得原本可以好好依法儘速處理補正的程序瑕疵,被高度的激化,形成所謂「拔管」或「挺管」的立場對立。相關當事人不願面對程序爭議,即使在我多次主動、懇切與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溝通,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仍不願重啟程序,或再次開會來依法補正程序瑕疵,使得爭議一直無法解決、劃下圓滿句點。
大學是社會的良心,亦負有重大的社會責任。這次臺大校長遴選的爭議,各方都高舉「大學自治」的旗幟,但卻未真正將訴求的重心放在大學內部。面對臺大校長遴選程序的瑕疵、臺大校長遴選程序相關規定及兼職制度流程的不完備,最要負起補正程序及後續制度改革重責大任的,是臺大校方,當然也包括仍然存在的遴選委員會。令人遺憾的是,我們沒有看到臺大作為臺灣高教龍頭應有的格局與表現,更沒有看到臺大領導團隊在校內的積極作為與改革倡議,只是一再堅持立場,要求教育部同意聘任。
教育部高度尊重大學自治,因此一直希望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能重啟程序或再次開會來補正這次校長遴選的程序瑕疵,這也是我上任以來,所一再進行的溝通與努力。遴選委員會在今年七月底,沒有實質開會,而是以書面討論方式發出聲明,說明並確認該會於今年一月三十一日最後一次委員會的會議中,即已知悉管當選人擔任台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而此一資訊並不影響其遴選結果。當時因為是暑假期間,不易召開實體會議,我一方面肯定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願意釐清部分程序爭議的善意,但另方面還是希望該會能正式召開實體會議,透過委員的討論,並作成決議,以完備程序瑕疵的補正。但很可惜,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堅持不願意再開會議來完成程序瑕疵補正的最後一道手續。
在尊重大學自治的前提下,既然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堅持其已釐清爭議、補正程序瑕疵,雖然我認為程序瑕疵的補正應可更加完備,但相較於一直陷溺於程序瑕疵的爭執,將使臺大校長的人事案長時間無法確定、校務發展受到嚴重影響的公益更大危害,我作為教育部部長,必須勇敢予以承擔,尊重臺大的決定,聘任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遴選出的管中閔教授為臺大校長。即令同意聘任,但台大沒有完成的程序瑕疵補正,以及因此所沒完全處理妥適的爭議,台大必須以開闊的心胸,善盡大學的社會責任,積極對不同意見的師生進行溝通,對社會疑慮進行說明,並善盡改善之責。而新任的校長,更應帶領富有深厚學思傳統的台大,釐清沒有完整處理完的爭議,展現大學恢宏的格局。
現行制度下,遴委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於現行遴選制度或程序未盡周延之處,具有補充或解釋的權責,惟臺大遴委會於本案所建立執行標準,顯然無法獲得社會之共識及信賴,徒增未來校務運作發展的不確定性。為避免再度發生尊重大學自治的精神,卻因遴委會怠於履行職責,造成無法課責大學的僵局,也本於教育部依法監督大學高等教育的職責,我亦將要求臺大儘速全盤檢討校長遴選程序、教師兼職及流程相關規定與具體作法的缺失,以符合校園民主、廣納意見及充分溝通的方式,提出具體改革方案,並儘速予以落實。
對本部依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請,聘任管教授當選人為臺大校長的決定,其他校長候選人如有不服,仍得以利害關係人地位進行司法救濟,並沒有改變司法救濟的權利。
在臺大案的處理過程中,也引發陽明大學相關案例是否等同處理的問題。陽明大學校長聘任後,經舉發遴選期間張召集人與當選人郭旭崧,有在同一營利事業機構擔任董事職務,此一關係未揭露,導致遴委會亦未為迴避的討論處理;對此,監察院比較二案的現況,指出有不同標準的公平性問題。因為臺大案是在遴選期間出現的疑義,目前遴委會仍存在,必須回到遴委會確認程序瑕疵的影響;而陽明大學校長已聘任,遴委會也解散了,無法透過遴委會補正瑕疵,本部自須衡量二案異同,慎重處理。
從臺大校長遴案審視陽明案的情形,關鍵爭議同屬資訊揭露所造成的瑕疵,同樣依「可補正的遴選程序瑕疵」來定性,且遴委會已解散,本部基於穩定校務發展公益的考量上,仍維持聘任。而這樣存在瑕疵的聘任狀態,教育部將負起責任要求陽明大學檢討改進,另也必須有本部啟動制度檢討興革。
誠如我過去一再強調,處理臺大校長遴選僵局的初衷,是要從制度上尋求解決,不是著眼要誰當校長或不要誰當校長。所以在過去這段期間,教育部不僅處理臺大遴選所涉及的候選人與遴委在同一營利事業兼職未揭露、程序瑕疵如何補正、遴選過程遇僵局如何解決、教育部監督與大學自治的分野為何等關鍵爭議,更進一步盤點94年大學法修正以來,公私立大學在校長遴選上所遭遇的問題,包括校長資格條件寬嚴問題、私立大學遴選委員會是否納入校內師生參與、如何讓遴選委員會發揮獨立運作、遴薦舉才的積極功能等。在這過程,我看到了目前國內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存在三大制度結構問題:
第一,校長資格偏學術傾向,學術條件加上主管年資的制式規定不利學校多元掄才,而「相當教授」資格之界定不明且較為偏狹。
第二,遴選精神仍待彰顯,遴選委員會組成須有更多元參與,遴選規則也不宜先由學校決定而限縮遴選委員會獨立運作;且在遴選過程中,不僅未落實對遴選委員會及幕僚單位的能力建構及校內外諮詢制度,對參選人及遴選委員的資訊公開要求更是不足。
第三,爭議處理機制未盡明確,公立大學校長遴選遇僵局時,往往因欠缺校內課責機制而無法及時處理爭議,同時對於程序有明顯瑕疵時,也缺乏經由正當行政程序來補正的檢視機制。
我們必須正視,一所大學治理的成敗,校長具有關鍵的影響力。因此,針對國內大學校長遴選所面對的三大問題,教育部積極透過遴選爭議法令的梳理、盤點國內外校長遴選制度現況趨勢,並慮及各大學的特色發展走向差異化,提出下列三大精進方向,協助大學透過合適的資格條件、專業的遴選機制,找出最理想的校長人選,邁向完善治理:
第一、校長資格多元化,目前對於校長資格條件之規定宜予鬆綁,讓大學得自行擇定其所需校長之學術、行政與經營等不同能力資格條件,並尊重學校得依需要另訂更嚴格資格條件,以利學校延攬具優越行政能力、經營能力或募款能力人才擔任校長;同時因應校長資格鬆綁,遴選委員會應事前公開掄才條件及審認資格機制,並有具專業性、公信力的資格審認機制,解決如何認定其他不同資歷之疑慮。
第二、遴選制度專業化,未來遴選委員會組成不僅須更多元專業,公立大學在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之推薦上可更開放,私立大學則宜納入校務會議推派之教職員生代表,更應尊重遴選委員會運作自訂相關遴選規則及程序,透過校內充分參與及事後監督來精進校內同意權之行使;另一方面,搭配校方提供資源強化對遴選委員及幕僚單位的遴選量能建構,不僅協助遴選委員發揮校內外諮詢功能,深入瞭解學校需求及對校長的期待,更藉此課責遴選委員會,應落實參選人及遴選委員所需踐行的資訊揭露及迴避規定;同時此次也將明確規範教育部適法性監督之範圍,未來教育部對於校長遴選結果應有聘任(公立大學)/核准(私立大學)權責,但基於尊重大學自主發展,將朝儘量授權課責,僅做法定資格及程序之審查。
第三、爭議處理制度化,為改善目前教育部及公立大學對遴選委員會缺乏爭議解決規範,未來教育部對公立大學報部之校長遴選結果,經適法性監督認有明顯程序瑕疵須補正時,規劃由該校所建立之課責機制,督導遴選委員會進行釐清或瑕疵補正,若經其釐明無瑕疵或補正瑕疵後,教育部即予尊重,聘任該校校長;但若公立大學課責機制或遴選委員會遲不作為,則遴選委員會將依法自動解散。此方向不僅能解除因遴選僵局可能遭逢的困境,更尊重遴選委員會掌握更完整訊息之後的討論議決,自行負責任地處理先前議事過程中引發程序瑕疵的外界關切。
從臺大遴選個案的處理,到整體遴選制度性的興革,我深切理解大家對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改革的期待。面對國際高教發展的強力競爭,教育部更應該與國內大學共同進行社會對話,謀求一套可長可久、符應發展需求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過去教育部從未迴避,今天也將勇於承擔,因此這次的聘任作為及改革宣示,不是一場爭議的結束,而是肩負高教未來精進發展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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